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整合我院资源环境科学数据自主产出与系统集成优势,推动资源环境科学数据共享与服务,成立“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数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确保“中心”的规范化运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的宗旨是以现代空间信息技术为支撑,实现国家资源环境科学数据的系列产出与国家相关部门数据的科学再加工与集成,促进数据共享,支持资源环境科学研究,满足国家对可持续发展战略决策信息的迫切需求,全面支持资源环境科学研究方法论的改造和知识创新。
第三条 “中心”的功能是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数据自主产出与国家相关部门数据的科学再加工与集成平台;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研究时空数据共享平台与数值模拟研究平台;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数据的综合应用示范平台;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领域科学数据汇交平台;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系统)的资源环境科学信息核心节点;国家科学数据库地学科学数据节点;国家资源环境科学数据与信息的国际合作窗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心”是中国科学院成立的非法人研究单元,挂靠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心”同时为“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库地学分中心”。
第五条 “中心”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代表中国科学院,行使对“中心”的宏观管理。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主管副院长兼任,委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中心”的机构组成及发展方向,审核“中心”年度报告,协调“中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定期举行全体会议,听取“中心”主任的报告,为“中心”的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七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向管理委员会负责,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及部门协调。主任由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所领导兼任,并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院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中心”发展方向及重大科学问题进行指导。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中心”下设“中心本部”和“分中心”。
第十条 “中心本部”设在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其主要任务是:制定数据标准规范及数据使用政策;数据档案管理;数据分发与共享服务;集成“中心本部”数据库和各“分中心”数据库;“中心本部”数据库的数据更新和应用示范;数值研究环境应用示范。
第十一条 “分中心”挂靠相关共建研究所,其主要任务是:有关主题数据库的建设、共享服务与应用示范;区域资源环境空间数据库的建设、服务与应用示范;分中心数据档案管理;分中心数据更新运行。
第十二条 “中心”目前设立9个“分中心”:资源环境遥感数据分中心、沼泽湿地与东北数据分中心、土壤数据分中心、湖泊与华东数据分中心、绿洲与新疆数据分中心、冰川冻土沙漠与西北数据分中心、山地与西南数据分中心、中南资源环境数据分中心、植被与生物多样性数据分中心。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新的“分中心”,需由共建单位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中心本部”、“分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提出人选建议,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聘任。
第十五条 “中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院资环局,代表管理委员会对“中心本部”及“分中心”日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十六条 “中心”根据资源环境科学数据共享的需求和内部发展的需要,可设立专门部门。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七条 受中国科学院相关部门委托,制定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数据发展战略规划与共享管理条例,开展资源环境科学数据共享与服务。
第十八条 组织共建单位进行系列化资源环境科学数据的生产,并对国家相关部门数据进行科学再加工与集成。
第十九条 制定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领域国家与院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制度的相关政策,并代表中国科学院相关部门对汇交数据进行验收与管理。
第二十条 创建资源环境科学的数值研究环境,并组织实施资源环境科学数据的重大应用示范。
第二十一条 组织共建单位参与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国家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与运行。
第二十二条 组织共建单位开展资源环境科学数据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中心”实行全流程质量管理。根据ISO等国际标准,制定运行系统的全流程质量控制标准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中心”实行数据安全管理,包括:原始信息源的保管与备份,信息源使用交接的审批权限,防止数据流失的纪律与管理措施,作业期间阶段性数据安全保证,防火墙的建造与管理,数据使用权限,阶段性成果数据的定期批量备份制度,最终成果数据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盗版的防止及相应的处罚措施等。
第五章 人 员
第二十五条 “中心”(包括“中心本部”、“分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人员包括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和合同人员三类:固定人员来源于“中心”各共建单位已有相关实体,包括知识创新工程基地人员及支撑系统固定编制人员。流动人员来源于各共建单位的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访问学者。合同制技术人员来源于“中心”各共建单位的有关项目合作人员和社会招聘人员。为保证数据及系统安全,研究、管理、技术骨干主要由固定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人员管理纳入知识创新工程的管理体系,并根据相关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由“中心”(包括“中心本部”、“分中心”)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及核算。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对国家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执行预算管理。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若本章程有与国家和院有关政策法规相触之处,将按国家和院政策法规修改执行。“中心”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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